江门市三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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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下滑增加企业"偷排漏排
大力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水污染防
我省“环保拐点”已成定局
周生贤:论从严治部从我做起
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可享受税收
环境保护部:推行“绿色信贷
广州投入近500亿元让珠江
 
解决方案

环境保护局机关办事指南

序号

办事内容

受理需提供的资料

受理时间

办事部门

办事期限
(资料齐全)

电话

1








环评报告书审批

1 、专家评审意见
2 、主管部门意见
3 、当地环保部门意见
4 、环评报告书

每周一
至周五

技术科

20 个工作日

3538059

2

环评报告表审批

1 、主管部门意见
2 、环保报告书

每周一
至周五

技术科

12 个工作日

3538059

3

总图、方案审批

1 、立项文件
2 、规划勘测红线
3 、总平面图
4 、环评批复

每周一
至周五

技术科

5 个工作日

3538059

4

施工图审批

1 、环保措施申报表
2 、立项文件
3 、规划勘测红线
4 、总平面图
5 、全套施工图
(含环保措施施工图)

每周一
至周五

技术科

7 个工作日

3538059

5

重点工程桩基审批

1 、立项文件
2 、规划勘测红线
3 、总平面图
4 、桩位图
5 、重点工程办意见

每周一
至周五

技术科

2 个工作日

3538059

6

新设
建施
项竣
目工
环验
保收

第一阶段:
试生产(营业)
审批

1 、申请验收报告
(或会议通知书)
2 、项目环保审批意见
3 、落实环保审批意见的汇报材料
4 、项目及环保设施竣工资料
5 、《建设项目试生产
(营业)预验收申请表》

每周一
至周五

技术科

7 个工作日

3538059

7

第二阶段:
正式竣工验收

1 、试生产(营业)验收审批材料
2 、监测报告书
3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书(表)》

每周一
至周五

技术科

7 个工作日

3538059

8

工商执照申领环保审批

1 、工商局工商登记表
2 、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 、工商企业登记环保审批表
(或三资项目环保审批表)
4 、环评批复意见
(指经过环评的)

每周一
至周五

技术科

7 个工作日

3538059

9

限期治理、老污染理项目环保设
施竣工验收

1 、项目立项文件
(或初步设计会审纪要)
2 、初步设计资料
(或实施方案资料含设计更改资料)
3 、《江门市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4 、治理工作报告
(含项目调试报告、竣工验收监测评价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管理规程及等)

每周一
至周五

监督科

蓬江所

江海所

15 个工作日

3530987

3534903

3531755

10

进口废物环保审批

1 、进口废物申请书
2 、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
3 、进口和利用单位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利用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书面意见

每周一
至周五

技术科

15 个工作日

3538059

11

环境投诉来访接待

口头或书面的材料

每周一
至周五

蓬江、江海监理所

30 日内
向投诉人
反馈结果

3534903

3531755

12

排污许可证发放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3 、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报告

每周一
至周五

监督科

15 个工作日

3530987

13

排污许可证年审

按通知要求:
1 、提供用水量
(收据或复印件)
2 、燃煤、燃油量
(收据或复印件)
3 、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报告
4 、排污许可证副本
5 、排放污物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每周一
至周五

监督科

当日

3530987

14

饮食、服务业
排污许可证发放

1 、城管办批复
2 、环境影响评价书
3 、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报告
4 、环保局批复及验收意见

每周一
至周五

行政总汇

当日

3389120

15

饮食、服务业
排污许可证年审

1 、排污许可证原件
2 、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提供用水量(收据或复印件)、燃煤、燃油量(收据或复印件)及排放污物变更的有关材料
3 、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报告
4 、是否达到环保局制定的环境目标。

每周一
至周五

行政总汇

当日

3389120

16

排污费收缴

1 、缴费通知单 2 、现金或支票

每周一
至周五

环境监理所

当日

3535110

17

排污费变更

1 、本单位要求变更排污费报告
2 、用水量证明
3 、燃料用量证明
4 、监测数据
5 、其他证明材料

每周一
至周五

环境监理所

当日

3535110

18

污染治理设施停运审批

本单位治理设施停运审批表

每周一
至周五

监督科

5 个工作日

3530987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 主要职责

  市环保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 。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和标准。
   (二) 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审核有关规划、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 负责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各种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四) 组织、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三同时 " (环保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污许可证、提出污染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审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 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环境保护基金。
   (六) 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生态保护规划,统筹规划自然保护区,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七) 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和市区环境监测网络,指导市级和各辖市环境监测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编写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八) 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环保科研项目攻关和科研成果管理,审核环境标志产品,对环境工程、设备、产品实行环境标准和质量监督。
   (九) 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知识。组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中小学环境知识教育。
   (十) 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审核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管理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指导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部门下达的任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内设四个职能科室。

( 一)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协调会议组织、文电处理、行政管理、秘书、保卫、保密、外事工作;拟定环境保护资金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局机关财务;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负责局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人事调配、劳动工资、保险、职称改革和离退休人员管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承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 二) 监督科

   负责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审核排污收费财务预决算;负责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较大的跨市、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监督检查海洋环境保护和各类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管理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

( 三)技术科

  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审批各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实行 " 三同时 " 把关;拟定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编制环保科技、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拟定并实施自然保护、水环境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审批开发区环境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书;负责环境统计;组织环境科技攻关,管理环境科技成果;负责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和环境标志管理。

( 四)政策法制科

  负责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拟定环境保护经济技术和产业 的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环保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审议、复核对外发布的法规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文书;组织环境问题的调研和环境执法检查,承办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规划、组织、指导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宣传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知识,指导中小学环境知识教育。

( 五)蓬江监督管理所

  蓬江监督管理所在市环保局的直接领导下,分别负责联系、协调蓬江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区内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区内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区内的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处理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监督检查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各类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管理区内的流域水质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区辖下各镇环境保护机构的日常业务;完成局机关交给的其他任务。

( 六)江海监督管理所

  江海监督管理所在市环保局的直接领导下,分别负责联系、协调江海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区内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区内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区内的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处理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监督检查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各类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管理区内的流域水质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区辖下各镇环境保护机构的日常业务;完成局机关交给的其他任务。

(七)环境监理所

1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 、依据主管环保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 、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 、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 、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 、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 、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
8 、承担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环境监测中心站

1 、对本市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2 、负责本市污染源调查工作,对本市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视性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
3 、参加制订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 、负责本市环境质量评价,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
5 、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
6 、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重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
7 、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的制订、修订。
8 、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和进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九)环境科学研究所

1 、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2 、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3 、遵守《评价证书》的使用规定,承担熟悉和掌握其工艺流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 、总结和推广环境科技、污染治理新工艺、新技术等科研成果工作。
5 、负责对环境科学技术、环境管理、 “ 三废 ” 污染防治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等资料、报告的收集、整理工作。
6 、承接国家、省、市有关环境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承担本省范围内大、中、小型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现状调查工作工作。
7 、承办市政府、市环保局下达和交办的任务和事宜。

(十)资料档案信息中心

1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统一管理局及局所属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3 、对局及局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本市环保系统资料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资料档案工作。
4 、负责对局及局所属单位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5 、负责对国内外和本市有关环境科学、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等资料、书藉、报刊、音像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提供环境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服务。
6 、负责环保系统行政、财务、资料、环保业务等办公自动化软件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技术。
7 、负责市环保局系统计算机硬件、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8 、承担市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行政总汇环保窗口

1 .办理建筑施工排污申报登记、核发排污许可证。
2 .办理经营危险品项目环保审批及年审。
3 .办理六种行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
4 .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5 .收取个体工商户超标准排污费。
6 .办理或转报工业及其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7 .受理环保业务咨询。
8 .接待环境污染投诉,并转送有关科室查处。
9 .代理有关六种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手续。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江门市建设项目环保报建须知

一、何谓建设项目

   《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那就是说,纳入环保报建的不仅是新建的项目,旧项目只要变更了建设地点、产品结构、生产规模或生产方法都要重新进行环保报建。在某区域内搞项目开发,也要进行环保报建,如建工业区、生活小区等。

二、哪些建设项目要办理环保投建手续

   《条例》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 。 《条例》明确规定所有 “ 对环境有影响的 ” 建设项目都必须办理环保报建手续,其涉及范围相当广泛,国家把 “ 对环境有影响的 ” 建设项目按程度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大中型的建设项目和污染严重的项目,如大型的基建工程(工业开发区、商住开发区、道路、桥梁、港口码头等),各类有污染的大中型企业等。
第二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些中小型的轻污染建设项目,如中小型的五金加工、制衣、电子、家电组装等。 第三类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不利影响,如批发零售业、小型居民服务业(缝纫店、冲扩服务部)、各类小型维修店等。

三、哪些是国家环保部门禁止建设的项目

  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及名录(第一批)》规定,以下为禁止建设的产业名录:
1 、禁止建设的项目:
   ( 1 )工艺设备落后,浪费资源,无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并造成环境污染的土法生产项目,如:炼砷,炼焦,炼油,生产硫磺,生产化学农药,烧结铁矿,冶炼有色金属,生产水泥,回收废旧干、蓄电池,焚烧废旧电线、电器回收金属等;
   ( 2 ) 7000 吨及 7000 吨以下红矾销,年产 3500 吨及 3500 吨以下硫酸法钛白粉,年产 4 万吨及 4 万吨以下机立窑水泥(特种水泥和边远山区除外),小型氰化法提炼产品;
   ( 3 )将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及废物处理、处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的项目;
2 、禁止乡镇、私营、个体企业建设的项目(包括实际上由乡镇、私营、个体企业经营管理的国营项目):
   ( 1 )以上 1 款所列禁止建设的项目;
   ( 2 )放射性矿产开采,放射性制品生产,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
   ( 3 )汞、砷、铅、铬、镉、铍等制品的冶炼及化工生产,化学农药生产,氰化物、黄磷、石棉、联苯胺等产品及其他具剧毒性、致癌性的产品的生产;
   ( 4 )承担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废物处理、处置生产;
3 、禁止引进建设(包括吸收外资和引进设备)的项目:
   ( 1 )以上 l 款所列禁止建设的项目;
   ( 2 )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污染治理技术未解决,转移到国内进行生产的项目;
   ( 3 )国外、境外已禁止生产或使用的化学品、农药的生产项目;
   ( 4 )从国外、境外引进废物、垃圾到国内倾倒、处置;
   ( 5 )将国外、境外含有毒性、放射性等的有害废物、垃圾以及处理、处置过程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的废物、垃圾转移到国内处理。

四、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

   《条例》规定: “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因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环保报建必不可少的程序,国家实行环评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从公正的角度,通过科学的手段对建设项目在建过程和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确切的评估,得出评价结论和建议,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提供科学的依据,环评工作要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来承担。

五、建设项目环保报建的程序

   建设项目环保报建共分五个程序,按以下顺序进行:
   (-)填表,(二)环评,(三)审批,(四)落实 “ 三同时 ” ,(五)项目竣工验收。
   以下是各程序的具体做法:
1 、报建单位首先要填写(江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审申请表》,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将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进行初步审查。
2 、初审合格后,报建单位要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 , 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评报告。
3 、环评报告完成后即可提交环保局,环保局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6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3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15 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报建单位。(批复详细规定了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
4 、报建单位收到环保批复后,同意建设的项目即可动工,如有 “ 三废 ” 治理工程的项目,必须委托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和江门市环保局核发的《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设计方案完成后要提交环保局进行审查,方案通过后治污工程方可施工,项目建设过程环保局将按批复的要求进行监督。
5 、项目竣工后,报建单位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要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环保局核发(许可证)。

六、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l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报告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末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7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审批程序示意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流程示意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 " 三同时 " 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江门市环保局技术科,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环保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符合 " 三同时 " 要求,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试运行。

  第三条 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监测中心站应按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江门市环保局技术科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监测报告》,技术科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参加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二) 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验收评定标准。
   (三) 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四) 外排污染物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五) 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六) 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且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的到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七) 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对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

  第七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方,还应达到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试运行期间和限期达标期间内排放污染物的,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八条 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九条 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申报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手续,并处罚款。

 

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一)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范围

⒈ 市环保局直管单位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向监督科申请验收;
⒉ 属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直接下达的非直管单位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向监督科申请验收;
⒊ 其余单位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向所在区监督管理所申请验收。

(二)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⒈ 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⑴ 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项目的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或企业组织的专家审查;
⑵ 环境保护设施土建、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⑶ 环境保护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企业满负荷生产的需要;
⑷ 外排污染物符合限期治理下达的指标要求,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⑸ 环保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熟练的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建立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 环境管理制度,配有环境监测人员、监测仪器,建立监测制度;
⑹ 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有关文件、环保设施试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翔实、齐全;

⒉ 申请单位填写《江门市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⒊ 委托监测。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完成后,提出申请的单位,应委托具备法定监测资格(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站)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监测。

⒋ 监测单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监测规范编制监测方案,报市环保局批准后实施,并向委托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⒌ 市环保局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书》、试运行期间监测记录、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以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测的规章制度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15 日内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⒍ 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环保局发给排污许可证书。

 

排污许可证审理

1. 排污许可证的审理范围

本市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2.
排污许可证的审理程序及申请条件
⑴ 排污申报登记:
① 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填写《污染物排放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② 新建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根据审理权限按前条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 记手续。
③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 15 天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 设施的提前 30 天申报。
⑵ 排污量核定:市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按管理权限对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进行审核。

3. 排污许可证办理时限和主要内容:

⑴ 对排污单位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审理时间为 7 个工作日。
⑵ 对集中换发排污许可证或年审,审理的总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
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 1 年(特殊情况除外),有效期限满 1 个月前,排污者须向环保部门提出验审申请。 ⑷ 排污单位在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年审时,应按环保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①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② 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材料(申领时);
③ 排污许可证副本(年审时);
④ 用水、用煤(油)量的凭证复印件或年度排污申报表或环境监测报告;
⑤ 提供排污情况变更证明(年审时)。

 

 

" 六种行业 " 环境保护报建、审批办法

第一条 " 六种行业 " 指
(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 包括附有文艺表演、卡拉 OK 设施的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等 ) 、音像制品、保龄球、桌球、麻将、溜冰场、游乐场 ;
(二) 洗车场 ;
(三) 机动车修理 ;
(四) 建筑装修材料 ;
(五) 饮食业,包括中餐、西餐、酒吧、咖啡、甜品、粥、粉、面、面包、糕点 ;
(六) 废品回收。

第二条 " 六种行业 " 经营要求和条件
(一) 歌舞娱乐业、音像制品、保龄球、桌球、麻将、溜冰场、游乐场等不准在居民住宅区楼内改建和在危房、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或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内开设歌舞娱乐等公共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二) 洗车场 : 经营面积汽车在 200 平方米以上,摩托车在 50 平方米以上 ; 具建设下水道和沉沙池条件,严禁接用消防和生活用水洗车。市区主干线两侧、人行道、店铺门前原则上不宜开设洗车场。
(三) 机动车修理 ( 含迁移地址 ): 经营面积要求汽车在 500 平方米以上 ; 摩托车在 60 平方米以上,不准占用道路、 人行道,不准废油废液污染路面或倒入下水道。
(四) 建筑装修材料 : 指在建材专业市场外经营木材、钢材、石料、沙料、水泥等,包括迁移地点。必须具备前店后仓,不准占用道路、人行道,公路控制线经营建材和摆放材料。
(五) 饮食业 : 包括中餐、西餐、酒吧、咖啡、甜品、粥、粉、面、面包、糕点等,以及迁移场地,变更经营者,经营面积要求 : 中餐、西餐、快餐 80 平方米以上 ; 甜品、粥、粉、面 40 平方米以上 ; 面包、糕点 30 平方米以上 ; 厨房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 40% ,不准占道经营。经营中餐、快餐店的油烟不准直排或排入下水道,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安装油烟排放净化设施,所有饮食排放污水必须设置隔油池。
(六) 废品回收 : 包括迁移地址,市区中心、商业区、住宅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水源保护区、工厂、仓库等地方不准经营废品回收,严格控制生产性金属废品回收加工。

第三条 " 六种行业 " 申领营业执照实行联合审批,即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简称 " 城管办 ") 牵头,市工商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社文办、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市消防局、市交委、市环保局、市文化局、市卫生防疫站及蓬江、江海两区工商分局组成联审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市城管办。

第四条 经营上述 " 六种行业 " 的单位或个人申领营业执照程序
(一) 先到城管办提出申请、拿表、填表,将填妥的表格交回城管办;
(二) 城管办在每月的第一,第三个星期四组织联审,决定经营申请 " 批准 " 或 " 否批 " ;
(三) 业主凭城管办经营申请批准批复函到行政总汇市环保局办证窗口,办理 " 环境保护临时许可证 " ; (四) 业主到行政总汇市环保局办证窗口领取 " 环境保护临时许可证 " ,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五) 凭市环保局以及联审有关部门批准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 环境保护临时许可证 " 办理事项
(一) 由市环保局按项目地域统一安排,蓬江、江海环境监督管理所为具体监督管理机构;
(二) 按项目所在地域,分别由蓬江、江海环境监督管理所负责项目的现场调查和项目的初审意见;
(三) 根据江环局 [1998]14 号规定,从 1998 年 3 月起实施 " 先环评再审批 " 的报建程序,由环保部门通知业主领取《江门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 " 报告表 " );
(四) 业主填好《报告表》的基本情况后,委托江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或具有环评资质的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环评部门填写环评结论交回业主。 业主将《报告表》送行政总汇市环保局办证窗口, " 窗口 " 按地域管理范围分别由蓬江、江海环境监督管理所进行技术性审查,项目环境治理设施须达到环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核发 " 环境保护临时许可证 " 。
(六) 持有 " 环境保护临时许可证 " 的,每年以证件编号末尾数字月份到蓬江、江海环境监督管理所办理年审,末尾数为 0 、 1 、 2 的在每年的 10 月、 11 月、 12 月进行年审,并由环保部门按环评要求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没有办证或没有年审的,可视为无证经营,按有关规定处理。

 

 

进口废物环保审批

( 一 ) 进口废物申请

审批范围 :

⒈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规定的一切废物。

⒉ 本市范围内进口单位的废物进口项目及利用单位的进口废物利用项目。

( 二 ) 进口废物申请、审批程序

⒈ 废物进口和利用单位向市环保局技术科提出进口废物申请报告及进口废物的种类(编号)、数量,说明进口废物单位与利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⒉ 市环保局在接到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对废物利用单位进行查勘。各市的利用单位,要有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对具备条件者,通知申请人委托编制《进口废物的环境风险报告书(表)》,发给《进口废物申请书》。

⒊ 申请人携带填写好的《进口废物申请书》、废物进口单位和利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进口的境外废物品质证明及《进口废物的环境风险报告书(表)》一式四份。

⒋ 在 10 个工作日内,市环保局完成初审意见的签署,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提出进行整改的具体要求,并监督实施。市环保局上报广东省环保局复审,并通知申请人。

环境监测办事制度

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市监测站)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要素的质量 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一) 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⒈ 凡在江门市辖区内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任何性质的单位均为监督监测对象。
⒉ 污染源监督监测形式为常规性监测和突击性抽查。
⒊ 常规性监督监测频率为: 废水:国家级、省级重点污染源每季不少于 1 次;市级重点污染源每半年不少于 1-2 次。 废气:国家级、省级重点污染源每季不少于 1 次;市级重点污染源每年不少于 1-2 次;烟尘、二氧化硫控制区炉、窑、灶每年监测不少于 1 次;其他环境要素 ( 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等 ) 视环保管理部门需要而定。 排污收费监督监测,每月安排一定数量的排污单位。
⒋ 突击性抽查监测为配合人大、政府实施环境执法检查,以及市环保局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而不定期进行。
⒌ 监测程序: 监测人员到被监测单位需佩带环境监测证或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了解被测单位生产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按监测技术规范及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位、 监测项目、监测周期和频率: 填写采样《记录表》,并由被测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核对、签字。 常规性监督监测现场取样并按省物价局标准收取监测费,在取样后的 10 天内(工作日,下同) 由市监测站提供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同时报市环保局。排污收费监督监测的数据结果供作排污收费依据。 突击性抽查监测自现场抽查结束后的 10 天内,由市监测站完成抽查监测报告,并报抽查组织部门。为配合人大、政府实施环保执法检查的突击性抽查,在抽查次日完 成分析和报告(特殊项目除外),并报抽查组织部门和市环保局。

(二) 排污申报及排污总量复核委托监测

⒈ 对市级排污单位,以及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排污申报及排污总量复核。
⒉ 监测程序: 根据企事业单位填报的排污申报报表及排污总量复核表,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定制 定监测方案,监测日期应在实施监测前 5 天通知被监测单位。被监测单位应仔细了解监测方案,并在监测实施期间保证生产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配合做好现场工作。 监测人员在实施监测的同时,查看生产记录和治理设施运行台帐。 填写采样单,并由被监测单位环保人员或工作人员签字,按标准收取监测费用。 现场监测结束后的 10 天内,市监测站向被监测单位提交报告,并抄报市环保局。

(三) 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

⒈ 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和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监测
⑴ 委托人必须是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⑵ 监测程序: 市监测站与委托方协议协议进行,并按省物价局标准收费。
⒉ 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⑴ 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包括 “ 三同时 ” 和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
⑵ 监测程序: 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四)机动车废气检测

机动车废气检测由江门市公安交警协同环境保护局机动车废气污染管理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⒈ 检测对象
⑴ 本市在用的机动车辆
⑵ 在本市生产(改装)、销售、维修的机动车辆(含进口车辆)及其发动机产品。
⒉ 检测程序
⑴ 在用机动车定期检测,凡参加年审、半年审、季度审的均在路上行驶二个月后由江门市机动车废气污染管理办公室下设机动车废气检测站实施机动车废气检测。
⑵ 在用机动车路检时,必须交警在场,并由交警在预定路段指挥机动车停靠路边,然后由江门市机动车废气污染管理办公室检测人员对受检车辆进行车牌、车型登记和废 气排放指标检测。
⑶ 机动车抽检,由江门市机动车废气污染管理办公室对出厂新车,销售车辆和用车量大户保有车辆实施机动车废气抽检。

(五) 环保产品的环保指标检测

⒈ 市监测站可接受生产厂的委托,对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治理、节能净化等设备环保指标进行检测。
⒉ 检测程序: 市监测站接到市环保局的环保产品检测通知或委托单位产品检测申请后,向委托单位提供环保产品检测方案。检测方案认可后签订检测委托协议书。实施检测,提出检测报告,委托单位按协议规定如期支付检测费用。

(六) 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

⒈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烧、爆炸而污染环境、威胁市民安全和健康的化学事故由市监测站负责监测。
⒉ 监测程序: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告急报告后,在向市环保局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监测人员携带 必要的监测装备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确定监测方案。实施现场监测或现场采样。现场监测数据随时报告有关领导,采样的样品在 24 小时内分析,在完成事故现场监测和分析后尽快提交污染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相应 的监测费用。

(七) 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监测
⒈ 因环境纠纷提起诉讼,或因当事人对环境处罚不服而上诉时,市监测站可应司法部门请求作技术鉴定;当事人对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有异议时,可向市监测站申请技术仲裁监测。
⒉ 监测程序: 市监测站在受到环境污染纠纷诉讼技术鉴定委托或技术仲裁申请后的 5 天内对原有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或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后 5 天内,制定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采样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污染仲裁报告送市环保局或委托人;技术仲裁意见送当事人。环境污染纠纷诉讼技术鉴定费的承担人由主审法院裁决;技术仲裁监测费由委托人承担。

 

排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粤府 [1990]74 号文的规定: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级政府的环保局主管,其属下的环保监理机构负责本级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二条 局监理所负责每月定期核定辖区内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量,并根据环境监测数据作为计征排污费的依据,向排污单位发出征收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征收排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厂企、事业单位的的排污费由排污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二十日内直接缴入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预算内专户;个体、私营企业的排污费,为了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可先缴给局监理所的排污费专户;建筑噪声排污费按粤建字 [1986]339 号文核定工期计征排污费,在报建时缴入监理所的排污费专户。监理所负责每季定时汇总,并一齐解缴市财政预算内专户。
  第四条 排污费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基本纳入市财政预算内,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监理所每月与财政局对帐,每季进行一次结算;市财政局根据环保局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每季结算计提数,按季如数拨回环保补助资金;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申请可根据排污单位的可行性报告及缴交排污费数额。经局技术、监理部门的审核,局审批同意后,发出批文,由市财政局通过建行将污染治理补助资贪金划拨申请补助单位。
  第五条 按照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排污费和各类明细帐的记账和对帐;定期做好月报、季报、年报和财务预决算报表及则财务分析,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和上报主管部门,并接收上缴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排污费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熟悉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自觉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行为规范

⒈ 环保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提高办事效,改进服务质量,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维护政府形象,为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境,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环保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⑴ 热爱环保,忠于职守。
⑵ 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⑶ 严格管理,优质服务。
⑷ 勤奋工作,务实高效。
⑸ 清政廉明,无私奉献。

⒉ 环保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政策、法令,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文明管理,优质服务,做到 “ 十个不准 ” ,严禁以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⑴ 不准向企业购买用于生产和经营的物资。
⑵ 不准以象征性付费的办法向企业购买各种物品。
⑶ 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配偶、子女和亲友在招工、调动、提干、增资、职称、住房等方面谋取违反政策规定的特殊照顾。
⑷ 不准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对难以谢绝而接受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上交环保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⑸ 不准向管理对象索取财物,工作中自觉遵守所去单位的接待规定。
⑹ 不准向管理对象提出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不正当要求。
⑺ 不准以任何名义在各类企业当顾问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个人经商和其他营利性活动。
⑻ 不准私自承揽和介绍业务以及以此为名,收受回扣,手续费和实物报酬。
⑼ 不准接受企业公款旅游,不得将因私支出的费用,到有关企业和其他单位报销。
⑽ 不准对举报单位和个人故意刁难,甚至打击报复。

⒊ 环保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具体做到:
⑴ 对外实施现场监理的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整齐;佩带证章标志。
⑵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现场监理人员还须出示监理证,接受公众监督。
⑶ 为被管理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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